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国务院令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鉴于目前我盟部分地区违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有蔓延之势,为确保国家文化信息安全,我局和各旗县市(区)广电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请违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立即自行拆除有关设施,否则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