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做好全盟广播电视各项管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盟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措施、办法,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研究、改进和提高全盟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质量,实施精品工程,对重大宣传活动进行组织、督促和检查,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盟广播电视节目。 〔三〕研究制定全盟电视事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扩大广播电视覆盖工作;开发应用广播电视高新技术,促进全盟广播电视事业向高科技方向发展。 〔四〕监督管理盟办广播电视节目、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全盟电视台〔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广播电视总体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对全盟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盟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实施办法和管理意见,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参与制定全盟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负责全盟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收转站的建立、撤消等有关事宜的审批与报批,规划广播电视频率和技术参数。 〔七〕承办盟委、行署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